2007年8月10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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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租房平台没护栏 房客酒后坠楼而亡
法院判决房东要担三成责任
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辛成

  今年4月15日晚上,杭州市笕桥镇花园村发生了一起意外事故,一个湖北籍的房客从出租房二楼的平台上摔下来,经抢救无效死亡。该出租房二楼平台没有装护栏,也没有照明灯。近日,这起意外事故由杭州江干区法院审理判决,房东被判担三成责任。此结果应引起房东和房客们的注意。

  房客坠楼的责任之争
  今年3月,湖北人郭某到杭州打工。他和几个朋友一起在杭州市笕桥镇花园村租了王某家4楼的房子。4月15日晚上8点多,郭某出门买东西,走到二楼时,不慎从二楼的平台上摔落,经抢救无效于4月19日死亡。
  郭某所租住的房屋的二楼平台没有安装护拦,也没有照明设备。
  郭某出事后,今年5月8日,郭某父亲将房东王某告上杭州市江干区法院。郭某父亲认为,王某出租没有必备安全设施的房屋,导致了他儿子死亡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郭某父亲请求法院判令王某赔偿医疗费、丧葬费、死亡赔偿金、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9万余元。
  法院在审理中,房东王某辩称,郭某不是房屋的真正承租人,他从二楼摔落的直接原因是醉酒,与房东没有法律上的关系。

  法院判责任三七开
  郭某是否王某的房客?他是否从出租房二楼的平台摔落?针对房东的辩称,法院经审理查明,根据此前王某在派出所的交代,郭某与王某之间确实存在房屋租赁关系。而根据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结果、医院出具的入院记录及死亡记录,可以认定郭某是从承租房的二楼平台摔落的。而郭某当晚喝了酒也是事实。
  在认定以上两个问题后,责任划分问题则成了最大的争议。对此,法院认为,事发时,郭某已经在出租房暂住20多天,对居住房屋的环境应当较为熟悉,对于上下楼梯所经过的平台没有护栏和照明设备的情况也是明知的。事发当晚,郭某在酒后经过平台时,对安全隐患应当有合理的预见,并且应注意防范危险的发生。   
  同时,房东王某在存有安全隐患的平台处未设置护栏及照明设备,加大了损害发生的可能性。
  受害人房客的不慎与房东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,两者都是损害发生不可欠缺的条件,都与损害间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。但是受害人的过错高于被告王某的过错。作为房屋的出租人,应当按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    
  法院一审判决由房东承担三成责任,即判房东王某赔偿郭某医疗费、丧葬费、死亡赔偿金等合计费用22万余元的30%;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.5万元。

  提醒:房东莫忘安全保障义务
  你的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吗?房屋里面及周边的设备是否能正常安全使用?房东们该注意了,别忘了你对房客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,如果房客因为房东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到位而发生意外,房东难逃责任。